一、案情摘要
因某县政府进行拆迁工作,拆迁地点系属A公司所有的房屋所在地,在该地拆迁前A公司已与张某某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并且张某某在该房屋所述位置因添附新建了部分建筑、构筑物。张某某对某县政府拆迁行为不服遂向某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将A公司列为本案诉讼当事人。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经某县人民法院审理,未判决A公司承担任何责任,本案全案胜诉。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在接受A公司的委托后,第一时间拟定了诉讼方案及案件代理思路并前往A房屋所在的拆迁地进行实地踏勘,采取拍照、记录等方式方法将踏勘实地结果进行固定并及时反馈审理法院,与案件审理法院形成了良性沟通,促成了本案的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