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摘要
王某某通过某油气站站长购买储值加油卡五张,合计金额价值25万余元,在使用过程中被实际管理该油气站的A公司冻结,加油卡无法继续使用,遂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恢复加油卡的使用。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党东月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本案经过原一审法院审理,判决A公司败诉,A公司上诉至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判决并发回一审法院重新审理;一审重审驳回了原告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A公司全部胜诉。
三、案件总结
本所律师在接受A公司委托后,立即与A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进行对接沟通,了解加油卡的储值、使用管理规范等业务情况,在充分掌握A公司加油卡业务流程规范的情况下结合本案案件事实情况进行总结分析、适用法律。在一审法院审理判决我方败诉后,总结原因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在上诉状中提出,最终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一审当中通过向法官说明加油卡业务流程、规范等事实情况并正确适用法律,本案最终重审一审全案胜诉,驳回了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