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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


 

         一、案件摘要

2018年6月22日傍晚,隋某打电话找姜某,要求姜某帮忙给刘某、隋某及朱某三家拉沙子垫牛圈,姜某在给刘某拉沙子的过程中,因车辆后溜,姜某在紧急情况下选择跳车,被车后轮碾压,导致受到严重人身损害。姜某认为自己为义务帮工人,刘某作为帮工的受益人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次,某村委会为废弃沙场的管理者,未对该废弃沙场承担相应的管理义务,亦需要在该过程中承担赔偿责任。三方未达成一致意见,姜某遂通过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本案经过一审、再审、二审多次庭审程序,最终以姜某与刘某调解结案。

姜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柴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刘某于2021年3月1日前给付姜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假肢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损失11万元;于2022年3月1再给付姜某11万元,共计给付22

万元。

   三、案件总结

         本案争议焦点为两个,一个是村委会在本案中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从而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另一个是被帮工人在本案中的赔偿责任认定以及赔偿责任比例。一审中,判决村委会对姜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刘某承担60%的责任,再审中,法院认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应限于宾馆、娱乐场所等主体,对于废弃的沙场村委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扩大了村委会的责任,故撤销了村委会的赔偿事项。而对于被帮工人刘某的赔偿责任及责任比例,再审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只有在义务帮工人存在重大过错时,才可以减轻侵权人即被帮工人的责任,但不宜扩大义务帮工人的责任比例。姜某在整个过程中,疏于对车辆的管理,具有重大过错,因此以姜某与刘某3-7归责。刘某觉得自己承担责任过高,提出二审,但最终本案以在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以调解结案的方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