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摘要
李某借用某幕墙装饰公司资质,承揽该公司名下瑞景1期铝单板幕墙工程,李某于2016年6月找到顾某,邀请顾某找了14位农民工,到该某幕墙装饰公司承建的哈尔滨市瑞景15号楼继续外墙装饰施工。顾某带领上述农民工开始施工,施工期间为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施工完毕后,应结算金额为50万元,但某幕墙装饰公司仅向顾某支付10万元,其余的欠款,2017年3月5日,李某向顾某出具一张欠款40万元的人工费欠款还款计划,但2020年上述款项仍未支付,顾某提起对李某及幕墙装饰公司提起诉讼,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支持了顾某的请求,幕墙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无需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提出上诉。
顾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黑龙江分所指派柴磊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驳回了幕墙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三、案件总结
本案判决证明现在司法环境上拖欠农民工工资正在得到有效解决,回归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上,帷幕墙装饰公司向李某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证明李某与幕墙装饰公司之间的关系系挂靠关系,幕墙装饰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但未举示任何证据,也未对该授权委托书提出任何有效抗辩,因此二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其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二条第三项:在工程建设领域,施工总承包企业(包括直接承包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企业,下同)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分包企业(包括承包施工总承包企业发包工程的专业企业,下同)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不得以工程款未到位等为由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不得将合同应收工程款等经营风险转嫁给农民工,即便幕墙公司与李某之间非挂靠关系,本案结果可能也是李某的责任需要重新认定,非幕墙公司不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