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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案情简介

原告某物业公司(出租方)与被告某科技公司(承租方)于2019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19年7月至2021年6月止。后被告因自身原因提前退租。经协商,双方于2020年1月签订《退租结算协议》,约定“出租方应退费用7792.10元抵扣应交费用2023530.89元后,剩余被告应交金额2015737.79元”。上述协议签订后,被告尚未支付协议约定的2015737.79元结算款。

某物业公司因此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喻长城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提出诉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房屋租赁结算款项2015737.79元;

2、判令被告赔付原告为解决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58500元;

        二、判决结果

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退租结算协议》约定的结算款项2015737.79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即某物业公司的诉求基本得到支持,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被告能否用所交押金折抵所欠房租等费用。对此,我方提出:不同意用押金折抵房租等费用,因为《退租结算协议》中写得很清楚,因为被告违约,所以押金转为违约金不予退还。同时租赁合同第二页第四条最后一句话约定了乙方不得要求将押金冲抵租金、物业费及其它费用。且《退租结算协议》系双方对解决退租违约及结算等事宜达成的一致意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故应按照本协议履行相应义务,支付结算款项。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基本采纳了我方观点,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退租结算协议》约定的结算款项2015737.79元。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