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投资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与李某签订劳动合同书,聘请李某为首席平面设计师,工作职责包括平面广告包装等创意设计及资源对接。《员工手册》中规定:⑵因未认真履行职责给公司财产损失20万元以上的属于特大违纪,公司可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分决定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要求责任人赔偿全部经济损失。2019年9月,某投资公司分别与某广告公司、某装饰公司签订宣传物料制作合同,为某投资公司的24家子公司制作并安装宣传物料,宣传物料的设计工作由李某负责。在工作过程中,部分宣传物料存在设计内容错误、画面文字缺失、出现错别字、排版错误及模特面部特征误差等情形,造成某投资公司经济损失59695元。李某负责进行平面设计工作的过程中,使用造字工房及汉仪字库的字体,某投资公司收到侵权告知函。后某投资公司花费30万元与造字工房、汉仪字库签订授权合同以避免被追究侵权责任。
后某投资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李某赔偿因其未认真履行职责给某投资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359695元。
李某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李德志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即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就是“是否为责任主体”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本案中,首先,李某对于物料中的文字性内容没有检查义务。其次,某投资公司本身的物料本身存在错误问题,李某作为设计师,仅仅进行设计方面的工作,不对物料本身是否错误进行核查。再次,某投资公司所主张的物料产品均不是李某所制作,而是由其他员工进行设计的,某投资公司主张李某给单位造成损失不存在事实依据。最后,某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存在实际损失,并且亦不能证明的损失与李某的工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因此,本案某投资公司的损失与李某无关。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认定李某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