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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餐饮公司、刘某诉苗某、岳某、某物业公司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审阶段

一、案情摘要

2018年5月25日刘某作为某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刘某名义通过房屋中介与岳某(岳某系苗某的姐夫,受苗某委托出租苗某的一套房屋)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承租苗某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沪霸半岛的房屋一套,房屋用途为居住,租赁期为1年,月租金为1300元,租金以年支付,物业费由刘某直接向物业公司交纳,另付押金1300元,甲介费650元。2019年4月30日,刘某与苗某、岳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补充协议》,约定在2018年5月双方签署的租房合同基础上,刘某再续租两年,除房租变动外,其他合同条款依然有效,续租两年间每年租金调整为17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4月30日,刘某与苗某电话沟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一事,刘某将于2020年5月搬走不再承租该房屋。

在2020年5月1日凌晨4点左右,刘某突然发现该房屋中的水电被切断,刘某多次与苗某沟通送电事宜未果,导致刘某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属于刘某就职的,某餐饮公司的大量海鲜和肉类因断电而全部损毁,成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3.2万元。据此,刘某将苗某、岳某。某物业公司起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

苗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为造其代理本案,岳成所西安分所指派贾涛律师、余晓晓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21年11月29日经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某餐饮公司、原告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案件总结

本案是原告刘某变更案由之后另行起诉的案件,将之前的财产损害赔偿变更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并且增加了某餐饮公司作为原告,案件结果依然是被驳回了全部诉讼请求,下面我们就案件情况进行分析,原告虽变更了诉讼请求后,为什么依然未能达到胜诉的目的?

本案中,被告苗某与原告刘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屋使用性质为居住使用,原告刘某亦自述未经苗某同意将某餐饮公司的海鲜等食材放置涉案房屋。现原告某餐饮公司以苗某断电导致食材损坏要求赔偿损失,但原告某餐饮公司与苗某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存放至涉案房屋内的食材亦系刘某私下所为,因此某餐饮公司要求被告苗某、岳某与某物业公司连带赔偿其货物损失及营运损失的诉请,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案件判决后刘某未提起上诉,现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至此,以刘某诉苗某、岳某、某物业公司系列案件,均以刘某及与其有关联关系的某餐饮公司均以败诉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