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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苗某、岳某、某物业公司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一审阶段


一、案情摘要

2018年5月25日刘某通过房屋中介与岳某(岳某系苗某的姐夫,受苗某委托出租苗某的一套房屋)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刘某承租苗某位于西安市灞桥区沪霸半岛的房屋一套,房屋用途为居住,租赁期为1年,月租金为1300元,租金以年支付,物业费由刘某直接向物业公司交纳,另付押金1300元,甲介费650元。2019年4月30日,刘某与苗某、岳某签订一份《房屋租补充协议》,约定在2018年5月双方签署的租房合同基础上,刘某再续租两年,除房租变动外,其他合同条款依然有效,续租两年间每年租金调整为171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2020年4月30日,刘某与苗某电话沟通提前终止租赁合同一事,刘某将于2020年5月搬走不再承租该房屋。

在2020年5月1日凌晨4点左右,刘某突然发现该房屋中的水电被切断,刘某多次与苗某沟通送电事宜未果,导致刘某存放在该房屋内的,属于刘某就职的,某餐饮公司的大量海鲜和肉类因断电而全部损毁,造成某餐饮公司经营损失3.2万元。据此,刘某将苗某等三被告起诉至未央区人民法院。

苗某委托岳成所西安分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贾涛律师、余晓晓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2020年11月23日未央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原告刘某的起诉。

    三、案件总结

本案中我所律师代理的是被告苗某一方,原告刘某的诉讼为什么会被法院直接驳回呢?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刘某要求三被告赔偿案外人某餐饮公司的货物及经营损失,被告苗某抗辩称涉案财物归某餐饮公司所有,并非归刘某所有,刘某作为本案原告的主体不适格,应予驳回,且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该批海鲜等食材的所有人为刘某。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物所有人确为某餐饮公司,原告刘某并非涉案物的所有人,因此刘某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了刘某的起诉。

本案原告刘某犯了一个致命的错误,就是没有梳理清楚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造成其并不具有起诉的权利,每一个纠纷中可能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我们在准备诉讼前一定要分析梳理清楚主要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