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某1与张某2系夫妻关系。张某1以家庭生活需要为由,向刘某借款数十万元,未约定利息。期满后刘某经多次催要,张某1陆续归还少部分款项。后刘某再次索要,张某1向刘某出具了借条,列明了还款计划。到约定还款日后,张某1和张某2依然推脱还款,甚至对原告避而不见。
刘某委托岳成西安分所代理该案,岳成西安分所指派贾涛律师、丁洁律师承办该案。
二、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张某1、张某2共同偿还剩余本金,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期间资金占用的利息。
三、案件总结
本案虽系张某1一人举债,但是借款事实发生于张某1与张某2婚姻存续期间,还款计划书中载明借款“用于生活周转”,也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款张某2知晓并且愿意共同偿还,因此该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该借款虽未约定利息,但还款期限到期后张某1与张某2一直未按约定还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刘某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应予支持。
本案办理期间遭遇武汉疫情,加上案件本身存在诸多情况,案件虽持续11个月才结案,但是委托人对案件代理过程及案件结果都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