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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聂某、丁某诉被告王某继承纠纷一案

一、案情介绍:
聂某和丁某是姐妹,被继承人聂x是二人的父亲。聂某和丁某的母亲丁x于1997年1月6日去世。2001年10月29日,聂x和王某登记再婚。2018年12月21日,被继承人聂x去世。1998年12月15日,聂x用原配丁x的工龄购买了涉案房屋。聂x去世后,王某仍住该房屋。现双方就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房屋由王某居住至其百年以后,所有权由聂某和丁某继承所有,房屋的物业费、供暖费、维修费等使用费用由聂某和丁某共同负担。存款双方各一半。现聂某、丁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聂x的涉案房屋由聂某、丁某共同继承;2、判决分割被继承人聂x遗留的存款。

二、案件分析
《继承法》第10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12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在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有遗嘱将其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明确将其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遵照该遗嘱执行。
《继承法》第27条之规定,立有遗嘱的遗产继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本案中,因原被告为再婚组成的家庭,家庭成员关系较为复杂,家庭成员人口众多,且大多不在本地居住,造成遗产继承过程中较难处理。

三、案件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院主持及律师的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涉案房屋由聂某、丁某继承所有,二人各享有50%所有权份额;
二、涉案房屋由王某居住使用,王某使用期间聂某、丁某不得出租、出售上述房屋,房屋相关费用由聂某、丁某承担;
三、聂x名下全部存款归聂某、丁某继承所有;
四、聂某、丁某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王某折价款三十七万元;
五、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纠纷。

四、办案心得
本案二原告委托本所律师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向委托人详细了解了本案全部案情。由于原被告双方系再婚组成的家庭,家庭成员及关系复杂。后律师主动联系被告,劝说被告,希望可以本案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