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3年5月15日,A公司与B公司双方签订《设备采购合同》一份,主要约定∶B公司在A公司处购买 2台中心传动单管吸泥机,合同总价为人民币 588000元。设备交付后,B公司共向A公司支付货款 352800元,剩余货款235200元未支付。2017年11月2日,A公司就B公司未付货款向其发出律师函主张还款,但B公司一直未支付货款。之后,A公司诉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诉求为判令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35200元以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B公司以双方已签订《债务转移协议》达成和解为抗辩依据。
A公司委托岳成所为其代理本案,岳成所指派张淑芳、谢晓彤律师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二、判决结果
判决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公司货款235200元及利息损失,即A公司完全胜诉。
三、办案总结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双方是否就剩余货款达成和解”的问题,对此,代理律师有针对性的准备、梳理相关证据,发表答辩意见,主要观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现已失效)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从协议主体来看,原告并非《债务转移协议》的签订主体,未曾参与其中。从协议内容来看,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将B公司拖欠第三方的款项由B公司债务人代为支付给第三方,以冲抵B公司债务人的债务。该协议所涉及的债权债务与本案A公司主张的债权无任何关联性。因此,B公司应当支付拖欠A公司的货款。
最终,法院根据相关证据及本案具体情况,最终完全采纳了我方观点,由对方支付剩余款项及利息。对于该案的代理工作及案件结果,委托人表示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