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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书中哪些条款可能无效?

前言

对于很多人来讲,最理想的事莫过于拥有一桩美好的婚姻,和自己心爱的人相知相伴,携手一生。但人生无完满,婚姻也总有缺憾,如果无法彼此相守,也希望好聚好散。今天就从法律的角度谈一谈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签订过程中需要注意的方面,哪些约定和条款即使双方协商好了,也会无效。

一、约定离婚后一定期限内夫妻任何一方不得再婚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由此可见,婚姻自由权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既不受他人干涉,也不能被他人非法剥夺。

然而,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有时出于对孩子的保护心理,避免出现一方再婚伤害到孩子情感的情况等特殊考虑,往往会约定一方或双方离婚后一定期限内不得再婚。双方约定初衷虽然是善意的,但从法律意义上来讲,此种约定已明显限制了一方的婚姻自由,剥夺了夫妻一方基本人身权利,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约定离婚后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不得再生育子女

同样的,生育权也是我国《宪法》和《婚姻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权利,既不受他人干涉,也不能被他人非法剥夺。在不违反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自由,也不因与他人的约定而受到权利限制。

因此,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出现了离婚后禁止生育方面的约定,该约定也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三、约定限制或取消一方再婚以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

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死亡后才开始的权利,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资格只能由被继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取消其继承人的继承资格,或者某继承人因违反了《继承法》的规定而丧失继承资格。否则,继承人将拥有法定继承权利,不因被继承人与前配偶生前的约定而丧失继承权。因此,离婚协议中如约定限制或取消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继承权,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

四、结语

以上几点可以看出,关于结婚权(婚姻自由权)、生育权、继承权等人身权利,是我国《宪法》和其他基本法律赋予公民的最基本权利,不受他人干涉和非法剥夺。离婚协议书与一般的买卖、借款协议并不能等同而论,虽然名称上面都显示为协议书,但离婚协议当中处理的事务涉及到夫妻双方的人身权利,此部分权利是不能通过双方约定变更或取消的。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深圳分所 李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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