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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家》中的莫奈花园房归属何方?

背景介绍

电视剧《安家》在热播中,近期的剧情很有意思,剧中有位有钱的阚先生婚内出轨一位知否小姐,并斥巨资给这位红颜知己购买了一幢莫奈花园小洋房,阚太太跟阚先生离婚时,顺手给知否小姐送了份法院传票,要求其归还房产,知否小姐自是不肯还,那么这幢小洋房究竟归属何方呢?且听笔者给大家细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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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是否成立了?

我们首先来分析一下,阚先生将房产赠与知否小姐,他们之间的赠与成立了吗?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第187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简单来说就是,若赠与物是动产的,在该动产实际交付给受赠人时,赠与行为即成立;若赠与物是房屋等不动产的,在按照规定办理完不动产登记手续时,赠与行为才成立。除法条中明确规定的公益、公证类赠与外,其他类型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行为成立前,赠与人随时可以撤销赠与,而在赠与行为成立后,只有符合法定情形,赠与人才能撤销赠与。据此,若剧中该房产已经登记在知否小姐名下,则阚先生与知否小姐之间的赠与行为已经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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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后是否可讨回?

若赠与行为已经成立,那阚太太还能要回房产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 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 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也就是说,除非夫妻间有特殊的财产约定,否则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需要双方一致意见。而有关这条的适用,笔者将其分为以下两种情形来讨论:
1.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不知情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双方共同共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就私自处分,属于无权处分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实践中对这一条的理解争议很大,不能一刀切的理解为因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一律无效,因为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是不予支持的。
所以对第51条应理解为:在相对人是恶意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应当认为无权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因为相对人在缔约时明知或应当知道处分人无权做出处分,在法律上没有对其保护的必要。电视剧中,知否小姐清楚的知道阚先生已婚,还与他保持亲密关系,并接受他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她就不属于善意第三人,阚先生的处分行为无效,此时知否小姐自然应归还房产。
2.一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另一方知情

若是夫妻双方共同决定将财产赠与给第三方,那赠与自然是有效的,但此处要讨论的是电视剧中出现的情形,知否小姐主张房产是他们付给自己的封口费,甚至签署了封口协议,此种情况下,阚太太自然是知情的,那知否小姐可以以此为由获得房产吗?恐怕还是不能。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序良俗包含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两个方面,剧中知否小姐手中封口协议的具体内容我们不得而知,但若协议中涉及出轨、婚外情等内容,就属于家庭伦理纠纷,而家庭伦理道德也是善良风俗的范畴,那么该赠与行为就可能因为违反善良风俗而被判定无效,而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据此,若阚太太向法院起诉要回房产,胜算还是很大的,至于最后是要回房产还是购房款,则要根据双方举证和质证的具体情况来判断,剧中未提及相关细节,此处暂不予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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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莫奈是知名的印象派画家,一生追踪光影,其画作都带着静谧安详的意境,知否小姐作为其忠实的拥趸,甚至将所居住的房屋都布置成画作中的样子,但在笔者看来,拥有内心的坦荡平静比获得这座花园洋房,更能接近莫奈!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南京分所 罗晨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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