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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金融政策的法律解读

内容提要

自疫情爆发以来,金融监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多个专项政策,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产。

2020年3月1日,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以下简称6号文),对受疫情影响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贷款,作出了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安排。

一、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的核心内容

1.适用对象

6号文明确,适用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的企业为: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贷款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且贷款到期时间必须是2020年1月25日以后,偿还本金及支付利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罚息则免于收取。

6号文并未就中小微企业的范围作出专门规定。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的相关规定,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人员规模、经营规模相对较小的企业,包括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工信部等四部门印发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则规定,中小企业包括中型、小型、微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以餐饮业为例,认定标准为: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个体工商户作为非法人型主体,根据《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参照该规定。

此外,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就6号文答记者问中指出,该等中小微企业还应符合前期经营正常、受疫情影响遇到暂时困难、发展前景良好的条件,因此该政策并不是适用于所有可以被认定为中小微企业的主体。

2.针对湖北地区的特殊安排

(1)上述安排适用于湖北地区各类企业。也就是说上述政策对于湖北的企业来说,在类型上没有任何限制,并不必须是中小微企业。

(2)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3.配套政策

(1)新增融资上,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对接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2)风险防范上,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但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二、6号文对中小微企业已签署借款合同的影响

6号文发布后,并不意味着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贷款即可当然适用延期还本付息。因为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外,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因此,中小企业经评估后,如认为符合条件,可向《借款合同》的另一方(必须是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延期还本付息的申请,待该等机构受理进行评估后,认为可以对《借款合同》作出延期的安排,双方可以补充协议的形式明确本金及利息延长的具体期限及借款人免于承担支付罚息、违约金等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如果经该等机构评估,企业并不符合该政策的,则无法适用。

三、6号文对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所签署《担保合同》的影响

在中小微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变更借款合同的协商中,能否取得保证人的同意也是决定是否成功延期的因素之一。

因为我国的《担保法》明确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也就是说,除非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了借款合同变更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合同项下责任的情形,其他情形下,借款合同作为主合同发生变更的,需取得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因此,给中小企业的建议是,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延期还本付息前,尽量与保证人提前进行沟通,以做好充足准备。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周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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