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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图?影视剧截图随便用,小心侵犯他人著作权

一部影视剧的热播,随之而来的便是朋友圈、微博等铺天盖地的宣传推荐,自然而然,影视剧的截图就会被有心之士广泛使用。那么,如果商业化使用的只是影视剧的截图,是否仍然侵犯他人的著作权呢?

【律师分析】

(一)影视剧截图摄影作品或电影作品?

单独的影视剧截图是否能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呢?如果构成作品,又属于哪一类作品呢?

众所周知,一部优秀的影视剧是制片人投入高额费用、耗费大量人力和物力制作出来的视觉艺术作品,凝结了编剧、导演、演员、摄影、配音师、剪辑师等众多人员的智力创作,自然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

因此,单独的影视剧截图作为影视剧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同样是导演、演员、灯光师等众多人员的智慧结晶,应当受到保护毋庸置疑。但到底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哪一种作品获得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则存在不同的观点。

有一种观点认为单独的影视剧截图应当属于影视作品受到保护。如在(2017)京0105民初10034号案中,法院即认为,就截图而言,影视作品作为一种前后连贯的视听作品,表现为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动态画面,该连续的动态画面是由一帧一帧的静态画面所组成,案涉截图,即系从连续动态画面中截取出来的一帧静态画面,从本质上来说,该静态画面是影视作品连贯画面的组成部分,而非与之相独立的摄影作品。

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单独的影视剧截图应当属于摄影作品受到保护。如(2018)粤73民终2169号案中,法院即认为,该案所涉的电视剧中画面截图的性质应属于摄影作品,首先,电视剧截图作为各帧静态图像虽不是静态拍摄完成,但也体现出摄录者对构图、光线等创作要素的选择与安排,当其特定帧图像所体现出的独创性达到著作权法所要求的高度时,该图像便符合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作品和摄影作品构成要件的规定,构成摄影作品。其次,著作权法并未排除制片者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所包含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可能性,也就是说,制片者同时对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及该作品中可析出的其他作品享有著作权并不违反现行著作权法的规定。

虽然司法实践中,影视剧截图是作为单独的摄影作品予以保护还是作为影视作品的组成部分予以保护尚未形成一致性意见,但影视剧截图可成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予以保护是毫无疑义的。


(二)合理使用或商业化使用?

如前所述,影视剧截图应当受到保护,如果要使用影视剧截图,原则上应该事先获得影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除非该等使用构成合理使用。

实践中常见的构成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为介绍、评论某一影视剧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而少量使用影视剧截图;或个人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目的,非公开少量使用影视剧相关截屏画面等。当然,是否能够构成合理使用还应当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但如果商业化使用影视剧截图,则法院一般认为该情形不构成合理使用,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常见的商业化使用包括:京东、淘宝、天猫等在线店铺中使用影视剧截图宣传、推广企业品牌、商品或者服务;或者在微信公众号、官网、微博等平台使用影视剧截图宣传、推广企业品牌、产品或者服务。


【律师建议】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根据上文我们已经知道,影视剧截图可作为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受到保护,如果要使用影视剧截图,原则上应该事先获得影视剧著作权人的许可,否则存在侵犯著作权的风险。对此,我们建议:如果需要商业化使用影视剧截图,应当与著作权人提前联系,取得影视剧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后50年,因此可以使用保护期已经届满的影视剧的截图。

总之,图文虽小,侵权则大,我们鼓励大家要坚持原创,尽量避免发生侵权纠纷。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上海分所 张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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