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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为只是出个家门?你可能违法了!

前言

曾几何时,有多少人梦寐以求的想要休个长假;现如今,举国上下共同抗疫,复工复产、早日取得战疫胜利是所有人的心声。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20年2月14日发布通告,要求即日起,所有返京人员到京后,均应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

对其他地区进(返)京人员,严格督促落实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有关规定,并配合居住地社区(村)做好防控工作,不得安排未完成居家或集中观察14天人员返岗工作。严防疫情输入风险。拒绝接受居家观察、集中观察等防控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那么,违反防控措施的法律后果究竟是什么?

2020年2月21日,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张强在北京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上就《通告》执行过程中七类人群的具体情况及特殊政策予以解释。2月28日,北京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通告》,再次强调继续严格做好进(返)京人员管理。要求各单位对目前滞留在湖北等疫情高发地区的人员,逐一进行联系,明确未经允许暂不返京的要求。

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2020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同时,该法强调,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违反防控措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还明确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另外,实践中还需要区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2020年2月27日发布的,两高相关负责人就妨害疫情防控刑事案件的法律适用联合答记者问中强调,适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时应当注意把握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主体上限于已确诊的新冠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或者新冠肺炎疑似病人;二是主观上具有传播新冠肺炎病原体的故意;三是客观上表现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实施了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其中新冠肺炎疑似病人还要求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后果。

拒绝执行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全国检察机关依法办理妨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犯罪典型案例中明确指出,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不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违反治安管理,将面临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确诊或疑似病人未遵守防控措施,还将面临民事赔偿。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涉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民事法律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中明确:因被感染新冠肺炎而向肺炎传播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原则上不予支持。但有证据证明肺炎传播者在明知自身处于确诊感染、疑似感染或者感染新冠肺炎高度可能的情况下仍未依照政府部门防控要求履行相应行为的除外。

结语

可见,在这场全民战疫中,遵守防控措施,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和义务。向所有坚守在一线的逆行者们致敬!全民抗疫,尽我所能!少出门、不出门,上下一心,早日赢得战役胜利。武汉加油!中国加油!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酒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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