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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下企业税费缴纳政策梳理

为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缓解企业困难,税务部门先后出台一系列措施,这些措施涵盖税收优惠、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改善办税缴费服务方式等内容,第一时间为支持疫情防控的企业送上政策红利,也为受疫情影响不能及时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解了困。

延长纳税申报期限

《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未按期缴纳的,税务机关可责令限期缴纳,并加收滞纳金。
受新冠肺炎影响,很多纳税人无法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报税义务,为此,2020年1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首次明确可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延长申报纳税期限,在全国范围内,将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的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延长后仍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2020年2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延长2020年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27号),明确除湖北省外,对按月申报的纳税人,进一步延至2月28日。到期仍不能办理的,及时向税务机关说明理由后,补办相关手续,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发布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明确: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

8号公告同时明确,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四大类,具体判断标准按照现行《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执行。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须占收入总额(剔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50%以上。

3.普通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0号)规定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4.公益捐赠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指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则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3月31日,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改善办税缴费方式

2020年2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该解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了可在网上办理的185个涉税缴费事项,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网站或手机APP办税、微信、公众号等各种办税通道办理涉税业务,最大限度地降低疫情传播风险。其中,电子税务局的网站系统涵盖了我的信息、我要办税、我要查询、互动中心、公众服务等五类功能,关于改善办税方式的更多信息详见《非接触式网上办税清单及问题解答》O网页链接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周海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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