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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说你的药能治新冠肺炎?

2020年1月31日,辽宁省丹东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丹东康达中医院在微信朋友圈进行广告宣传时,页面中出现了近日丹东发现多例新型冠状病毒者,防控病毒形势日趋严峻。丹东康达中医院遵循‘不治已病治未病’的中医理念,针对北方寒冷干燥天气,为您准备预防新冠等肺炎的小药方,代茶饮,便于随身携带的避瘟囊和芳香辟秽的优质艾叶,助您预防感染,共抗病毒。等用语。
无独有偶,1月26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进行价格行为检查时,发现其在宣传广告中称:官方发布,新型冠状病毒防治方案,中成药推荐使用连花清瘟胶囊,唯一说明书中表明可拆(抑)制冠状病毒SARS药物,药师建议常备2盒,安全度新春。 上述广告语在没有任何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对外夸大其药理作用进行宣传。

律师提示

2月4日,北京市密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前文所述的北京京盟汇康医药有限公司密云鼓楼店送达了《处罚听证告知书》,严厉打击该药店擅自发布与抑制冠状病毒有关的虚假广告的经营行为。同时,各地执法部门也纷纷出台相关文件,表示对虚假广告行为零容忍的态度。
在疫情期间,健康成为了公众最关心的话题。许多商家,尤其是医疗用品商家,自然成为了疫情期间最为人注目的焦点。在接受着前所未有的曝光率的同时,更要时时刻刻警惕自己的一言一行。在此律师呼吁,宣传所谓的灵丹妙药,蹭新冠肺炎的热度,确实可以让自己利润猛增,但随即而来的将是严厉的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责任。望企业时时刻刻以诚信为本,莫要触碰法律底线。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北京总所 杨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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