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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 金钱给付方适用“不可抗力”的法律建议

案情背景
由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来势汹汹,疫情迅速蔓延到全国。为防控疫情蔓延,全国31个省区市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措施,政府出台了包括封城、延迟复工等一系列防控措施。众多企业因此而停业、歇业,经营收入受到冲击,部分债务人资金无法回笼,导致债务履行能力降低而不能按约履行,从而引发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

律师观点

  • 金钱给付义务一般情况下不适用不可抗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根据法条,不可抗力的适用需要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三个条件。一般情况下,因疫情防控措施导致金钱履约能力的下降,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但不属于不能克服,客观上不会造成履行不能。特殊情况下,履约人因确诊或疑似传染性疾病而隔离或交通管制限行等,属于客观上履行不能,可适用不可抗力延迟履行,主张减免违约责任。
二、可适当适用公平原则平衡双方权利义务
2003年非典疫情时,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间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关审判、执行工作的通知》(法[2003]72号)(已失效),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由于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
新冠病毒疫情就履约能力降低引发的争议没有具体的条文规定,可参考2003年非典疫情的相关条文。在商业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金融借贷合同中的借款人,会因疫情被动停业,收入降低导致履约能力降低,虽不能适用不可抗力减免违约责任或请求解除合同,但可依据公平原则,申请调整或减免支付义务,以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政府对金钱给付方的救济措施
因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给承租方、还款方等金钱给付方造成的影响不可避免,深圳市政府出台了《深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共渡难关的若干措施》,支持企业共渡难关,降低因疫情造成的不利影响。包括减免物业租金、延期缴纳社会保险、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融资成本,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等,保障市场的平稳运营和稳定增长。
综合以上,一般情况下,金钱给付义务因疫情导致履约能力的下降,难以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争取政策支持,引发争议纠纷后,可申请法院适用公平原则来调减违约责任。

文/北京岳成(深圳)律师事务所
闫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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