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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借销售口罩骗取他人财物,涉嫌诈骗罪,应予以严厉惩处

案例介绍

案例一:
疫情当前,全国人民众志成城抗击疫情。但是,有的人却利用当前口罩等医用物资紧缺的情况实施诈骗活动。近日,黑龙江省佳木斯、大兴安岭两地警方迅速反应,重拳出击,一举破获跨地诈骗案件。
2020年2月1日,佳木斯市东风区居民傅某通过微信朋友圈扫码添加名为幻城的网友,通过微信联系幻城购买N95口罩90只,以每只单价17.5元的价格共向幻城微信支付1600元,其后傅某被微信好友幻城拉黑,电话联系方式也被拉黑,发现被骗的傅某当即向辖区派出所报警。
2月2日,违法行为人徐某被抓获归案,案件赃款全部追缴。经审讯徐某供述,其发现当前口罩等医用物资紧缺,很多人急于购买,遂产生了利用微信在网上假意售卖口罩诈骗钱财的想法。然后利用微信群在网上发布虚假售卖口罩的信息,诈骗钱财。
案例二:
无独有偶,1月29日,乌鲁木齐市警方破获一起假借销售口罩诈骗案。1月2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天山区公安分局刑侦大队黑甲山责任区刑警队接到一受害人报案称,自己在微信朋友圈看到有人在销售N95口罩,25元/个,加对方好友后订购了200只,付款后,对方将自己微信拉黑,损失5000元。
1月29日13时许,艾某被抓获归案。经审讯,艾某对假借销售口罩实施诈骗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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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疫情防控的物品的名义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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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产生错误认识,进而交付财物,造成财产损失的,是诈骗罪的典型构成。根据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黑龙江省诈骗罪入罪标准为5000元,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之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诈骗罪入罪标准为3000元。

根据目前新闻披露出来的内容来看,徐某、艾某利用疫情期间口罩资源紧缺和大众购买口罩的急切需求,假借售卖口罩之名,通过微信骗取款项后,将对方拉黑,分别非法获利1600元、5000元,二人均具有明显的诈骗行为,徐某获利金额为1600元,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入罪标准,不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以治安管理处罚;而艾某已达到入罪标准,依法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徐某、艾某二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在何种量刑幅度内处罚还要等公安机关对案件的后续侦查结论判断。

疫情爆发以来,全国上下一心,有冒着巨大风险救治病人的医护人员,有尽职履责维护秩序的人民警察,有不辞辛苦默默服务的防疫工作人员和志愿者,有坚守岗位埋头工作的各行各业的工作人员,包括每个安心在家不外出、不添乱的普通人,大家都在尽己所能努力、坚持,希望疫情能够早一天过去。在这种携手同心、共克时艰的时候,却仍有不法分子,利用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缺、人们情绪焦虑的情形实施诈骗,这种令人愤怒的行径也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同时,需要提醒大家,购买口罩等防疫用品时,务必提高警惕,从正规渠道购买,切勿轻信微信朋友圈内来源不明的销售信息,以免陷入骗局,遭受财产损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
于洁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