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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下“工伤认定”的法律问题

新冠肺炎自爆发以来,全国累计报告确诊病例截止至上周已有四万余例,多名一线医护人员感染,本周陆续开启的企业复工潮又增加了人群聚集的感染机会,随之而来的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工伤认定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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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能认定工伤吗?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因此,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能认定为工伤。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精神,对已参保并被认定为工伤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优先处理,并按照告知承诺制要求精减证明材料,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及时落实相关待遇,提供优质高效的疫情防控工伤保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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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医护相关职业,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能认定为工伤吗?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因此,从现行法律制度来看,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只有两种情形能认定为工伤,一是患有职业病,职业病有目录。二是突发疾病,突发疾病要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且满足48小时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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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路上感染新冠肺炎的,能认定工伤吗?

此种情形下的工伤需根据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进行综合认定。因为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感染场所较多,出门买菜、下楼取快递都可能导致感染,很难认定感染一定是发生在工作地点,而工伤的判定标准应该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伤害,因此,对于上下班路上感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原则上仅仅在满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即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才可认定为工伤。对于在上下班途中感染疫情不应该做类比推理,即一般情况下,上下班途中感染新冠肺炎不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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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感染新冠肺炎的,如何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上述工伤认定申请材料可由职工个人提交,也可由用人单位提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申请,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提交申请,主管部门为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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