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法治动态

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成立劳动关系吗?

互联网时代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许多欢乐与便利,也刺激了许多新兴职业产生,如直播主播、微博大V、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等等,他们与平台公司之间建立了何种关系是当前劳动用工领域的热点问题。

先来看一则案例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A某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

上海幻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幻电公司)是bilibili(哔哩哔哩)网(又称b站)的经营者,A某、幻电公司于2016年12月1日签订《合作协议(直播播主)》约定A某成为幻电公司的独家主播。

2017年5月11日起,A某在第三方经营的斗鱼平台进行直播活动,幻电公司向A某及第三方发送函件,要求A某停止违约行为,但A某未予停止。故幻电公司提起诉讼要求A某赔偿违约金。

A某辩称

其与幻电公司本质上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不存在违约金问题,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中违约金条款应属无效。

幻电公司辩称

幻电公司与A某签订的合同属非典型合作协议,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公平合理且有效。

法院观点

法院认定双方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分析如下:

从合同目的而言,幻电公司提供直播的平台,A某提供直播服务,系共同合作、互利共赢的关系,而非仅仅A某为了幻电公司利益而付出劳动或劳务,而且幻电公司未就直播内容下达指令,A某系自行安排直播的时间、频率及直播内容,故A某认为涉案协议系劳动关系的主张不能成立。

从合同内容而言,涉案协议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网络服务与演出、合作等的主要特征,应属于非典型合同关系,应适用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参照合同的经济目的及当事人的意思等对涉案协议进行处理。

再看另外一则案例江苏唯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B某劳动争议一案。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3日,江苏唯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甲方)(以下简称唯秀公司)与B某(乙方)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并附《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一份,《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约定:……1.5乙方的工作安排、商业定价、商业合同的签订等须甲方书面确认;4.5乙方应遵守甲方为实施本合同而制定的各项规定、制度和规划安排

《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主要内容为:一、签约主播要求,1.培训及直播演艺期间签约主播需服从公司的管理与安排;2.签约主播满足以下条件:(1)遵守管理规定、无违规记录;(2)每月最低有效播出自然天数26天(每天播出6小时以上为有效播出天数)……三、主播管理制度,(1)迟到30分钟以内扣30元;(2)迟到30分钟至1小时以内的扣除当月公司应结算给主播的基本生活费经折算后的半天收益。4.主播不能进行直播表演的,应当提前一天向公司请假,并且填表说明……四、主播收益结算方式,2.分配给主播的收益由如下四部分组成:基本生活费+业绩提成+业绩奖励+公司其他奖励……

B某在唯秀公司处从事网络直播近7个月,并且领取了相关的薪酬,后因B某离开公司而引起诉讼。

法院观点

唯秀公司与B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双方之间签订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同时将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作为合同的附件,尽管唯秀公司与B某订立的合同标题为艺人培训及演艺经纪合同,但该合同内容能够体现出唯秀公司向对方规定了劳动时间、请假、考勤制度等内容,双方并非相互独立、平等的民事关系,而是存在管理、从属关系。其次,在签约主播管理制度中规定了严格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薪酬计算方式

综上,双方之间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符合劳动关系特征。

结语

由上述案例可知,网络主播与直播平台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不能一概而论,应当根据双方订立的协议内容以及实际履行情况加以分析。笔者提醒相关从业人员,在与平台公司签订协议、提供服务时,先想清楚自己想与公司建立的是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

在本文最后,笔者援引(2018)沪0115民初61915号案件法院观点予以说明:判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需要重点从外部和内部两个视角进行审查。具体来说,从外部视角看,劳动关系是一种具有紧密的人身和财产从属性的社会关系,劳动者受到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约束,接受用人单位的指挥命令、检查考核等劳动管理,并且,劳动者被纳入用人单位的生产组织体系中,从用人单位处获取劳动报酬。从内部视角看,劳动者出让劳动力的支配、使用权给用人单位,获得作为对价的劳动报酬,而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获得对相应劳动力的支配、使用,建立劳动关系的双方之间存在劳动与报酬交换的合意。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罗婧 律师

欢迎转载,请注明出处

律师岳家军,为人民服务!

从优秀走向卓越!


更多精彩内容

请关注公众号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0755-8860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