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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无情人有情——电影《误杀》中的法律问题 (前方高能剧透慎入)

最近一部叫做《误杀》的电影正在各大影院热播,口碑甚佳。故事发生在东南亚某国一个边陲小镇,男主是一个文化不高,开着小店的父亲,平时爱好是看电影。某天,得知妻女失手误杀了强暴自己女儿的恶警之子,为保护家人,他决定运用电影中蒙太奇的手法瞒天过海,并在与恶警的周旋中成功脱罪。但最终,男主选择了自首,也实现了对自己的救赎。紧张刺激的故事过后,引发了笔者的思考,如果这些情节发生在我国,相关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笔者分析如下:




情节一:恶警儿子持偷拍的不雅视频威胁男主的女儿,母亲欲删除手机视频却遭到恶警儿子的殴打,女儿为救母亲,情急之下挥棒打中恶警儿子头部,导致其当场倒地死亡。
涉及的法律问题:正当防卫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十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正当防卫的本质在于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简单来说就是对不法侵害的合法反击。从上面的规定可以看出,满足正当防卫需符合五个条件:

1、有不法侵害发生;2、必须是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3、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4、正当防卫所针对的,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5、正当防卫不能超越一定限度。

根据电影中的情节可以看出,女儿是为了阻止正在对母亲施暴的恶警儿子,而直接对其实施的打击,那么是符合上述条件中的前四项的,至于是否满足第五项,需要根据当时的情况综合判断。当时的情节是:恶警儿子一手扼住母亲的喉咙,另一只手拿手机不断打击其头部;女儿见状持棍击中恶警儿子的头部,导致其昏迷。从当时的紧迫程度、侵害的强度以及防卫行为来看,女儿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造成重大损害,故防卫行为的程度是适当的。因此,不考虑年龄因素,女儿实施的防卫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情节二:母女二人以为失手误杀了恶警的儿子,母亲将尸体埋入自家房后墓地的棺材中。
涉及的法律问题:过失致人死亡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律分析

过失致人死亡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从主观方面看,母亲以为恶警的儿子被女儿打死了,之后的一系列行为是为了隐藏尸体,并没有杀人的故意。那么她为什么还要为恶警儿子的死承担过失责任呢?因为虽然母亲在主观方面不想剥夺他人的生命,但从之后慌乱掩埋尸体的行为可以看出,她实施前并没有仔细检查恶警的儿子是否真的气绝身亡,即应当预见到他可能没死而没有预见,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另外,从客观方面来看,母亲的埋尸行为确实是导致恶警儿子窒息死亡的直接原因,即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假设母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嫌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情节三:父亲发现棺材中恶警的儿子在入土前并未被女儿打死,而是入土后因窒息身亡,决定为妻女隐瞒事实,逃避抓捕。
涉及的法律问题:窝藏罪、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帮助伪造证据罪

法律规定:《刑法》第三百一十条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是: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窝藏罪和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是四个罪名,侵害的客体是司法机关正常的刑事诉讼活动。从主观方面看,父亲是明知妻女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仍要为其实施窝藏、包庇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行为的;从客观方面看,父亲为了帮助家人逃匿,实施了上述的具体行为,例如:销毁恶警儿子的手机、汽车、故意制造不在场证据、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证明并隐藏尸体等。虽然他在成功脱罪后最终选择了自首,并承认自己误杀了恶警的儿子,但实际上恶警的儿子并非死于其手,在他准备转移尸体前早已气绝身亡在棺材里。因此,假设父亲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则涉嫌构成窝藏罪、包庇罪、帮助毁灭证据罪和帮助伪造证据罪。

虽然对于父亲李维杰来说,自首才是他心灵获得自由的方式,但如果满足了《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则是自首行为,而视自首的情况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那么这样一来李维杰可能获得早日出狱的机会,到时全家团聚才是真正的自由。
文/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徐骞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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