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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主任王洪涛律师接受三亚电视台采访,解读房产证问题

2016年7月21日,我所主任王洪涛律师接受三亚电视台的采访,解读房产证的法律问题。王律师认为,房产证是指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权属的权利凭证。从法律效力上分析,这种行政行为是在进行行政确认,是行政主体对房屋权属法律事实的认定,具有公示和备案的作用。按照我们国家《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不动产权属的依据都是以登记为原则。购房者即使支付了房款,实际占有房屋,诸多原因,也有可能导致不享有房屋的产权。房屋交易过程中应当缴纳的税款与房产证上署名多少并无直接关系。房产证上出现多人的名字,我们认为房屋的权属是共同共有。结婚时间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时间节点,夫妻俩婚后购买的房屋,我们应当分情况进行讨论。
1.一般情况下夫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产,是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2.如果是夫妻一方以自己婚前的财产单独购买,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的财产。
3.如果夫妻婚后父母出钱为子女购买的房产,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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